常聽人說起,商標注冊在先、使用在先等原則,那么什么是商標注冊在先原則呢?商標注冊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有哪些不同?對此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具體如下。
首先來說說什么是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那么對于商標注冊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有哪些不同?
1、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2、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3、我國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則的正當性。即如果兩個以上相同或者類似商標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同時提出注冊申請的,應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請。
先注冊商標對企業有何好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惡意,只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規范使用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他人注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相關企業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這是因為,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與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從而侵犯商標專用權就一律判決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商標注冊在先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項:
1、若同一天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在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實際使用日期的有效證明,初步審定使用在先的商標。
2、如果申請商標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后,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